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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无罪辩护词是咋样的啊,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尹* 河北-张家口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3 17:01:34 467人阅读

我朋友现在已经失业好久了,但是他在家里再也没有找过工作,最近自己没钱花了,就给偷偷的跑到邻居家里去偷了,还伪造了自己不再场的证据,那个帮助伪造证据罪无罪辩护词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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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侵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本人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是帮助当事人的其他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不限于诉讼代理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019-04-03 17: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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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019-04-03 17:0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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