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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逾期函下来了,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如何呢?

李** 福建-泉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19.03.30 19:39:38 357人阅读

我远房亲戚好不容易拿下一个客户,还签订销售合同,交货时间给晚了,逾期时间大概有五天了,还产生违约金了,函都已经下来了,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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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商砼销售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商砼,乙支付货款,但未约定乙方不如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拖欠甲方商砼款30万元,且按合同约定该笔款项付款最后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那么乙方若于2014年6月15日付款,其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违约金=拖欠货款数额×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拖欠时间
案例中违约金计算:
30万×5.6%(年利率)×(1+30%))÷365天×165天=9872.9元

2019-03-30 19: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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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逾期交货约定违约金超过货值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逾期交货约定违约金超过货值怎么处理违约金超过货值的,并且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可以请求人民调整。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逾期交货约定违约金超过货值怎么处理违约金超过货值的,并且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可以请求人民调整。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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