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我朋友与房地产商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朋友一次性支付给房地产商40万元,购买房地产商一套面积约60平米的二居室。双方约定,因该房屋是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故将来若有一方反悔,将支付市价的20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房地产商因为个人原因,要求我朋友返还房屋,并愿意支付当初的购房款和利息,但以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总价多少为由不愿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19-03-25 13:14:53 回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19-03-25 13:07:53 回复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
2020-12-04 13:41:07 回复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调整以确保公平;若过高,同样会削减。对于延迟履行,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但违约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专业解答土地违约金没有列入土地出让总价款,即如果是土地出让的,此时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包括的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等,具体的土地违约金是否列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专业解答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约定任何比例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时,对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对方损失的30%,所以在实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不是说约定的违约金越高就越好。
专业解答建筑行业违约金占合同总价多少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由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违约金是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依据,是如果说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按照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建筑行业的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对方损失的30%,也就是说你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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