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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住院患者医疗报销是否必须由医院告知,应该由谁告知,患者是否有义务提供医疗报销方式?

ask****018 广东-广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9.02.28 15:46:11 1396人阅读

您好,住院患者医疗报销是否必须由医院告知,应该由谁告知,患者是否有义务提供医疗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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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

2019-02-28 15:56:14 回复

你好,不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从入职次月起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骨折是可以评上十级的,十级工伤是赔偿你12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你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最低是有六万元以上的赔偿,建议你带材料到广东展豪律师所与律师面谈便于了解详细情况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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