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假疫苗的事件持续发酵,国家正在采取有效的措施更好的解决假疫苗的问题,很多的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接种的疫苗都有疑问,其实是可以根据疫苗的批号来计算疫苗是不是造假的,如果是可以及时到医院去检查抗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假疫苗事件孩子怎么办?
疫苗造假事件曝出后,很多人都担心自己打的疫苗是不是就是假的,那么首先不要恐慌,先确认疫苗真假,因为目前对疫苗检测,仅发现长春长生有假,其他公司制的疫苗是安全合格的,大家可直接咨询接种疫苗的医院单位和疫苗收费票据或疫苗接种本对照造假的批次等方法进行真假辨别。
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相应批号 1、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05014-01
2、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1607050-2
虽说原则上打疫苗要求同一个厂家生产的才行,但临床上显示不同厂家之间生产的同一类型疫苗进行混打,不影响预防免疫效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疫苗的正规接种操作。
但现在是特殊情况,因为某一厂家的疫苗造假,因此我们需要更换其他合格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进行接种,才能完全整个疫苗防疫过程,达到正确的预防疾病效果。
......
查看全文 >>
2
疫苗造假属于犯罪,根据具体情节,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疫苗是保护我国公民身体健康的一类药物,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相关的通过疫苗造假并销售的人员,在我国一旦被相关的卫生和公安部门发现的,我国对这类人实施相应的处罚,绝不姑息这类犯罪的发生。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要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
查看全文 >>
3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其次,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实际具体的情况确定。
查看全文 >>
4
二类疫苗出问题了,首先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是疫苗质量问题,由药品监督部门处理,可到相关部门投诉。如果是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异常反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诊断和补偿。
此外,如果是疫苗本身质量问题,可能涉嫌犯罪。
查看全文 >>
5
疫苗是一类抵御我们生活中常见疾病的一类有效的药物,我国对这类药物的注射和药物的管理尤为重视。如果相关的当事人注射了假疫苗,除了对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也无法抵御相关疾病的产生,影响当事人的健康生活。
不打疫苗意味着你机体无法产生有效的抗体,所以没有抵抗病毒感染的能力,当然抗体飞产生也与个人体质有关系,但是以目前来看,注射疫苗仍是防范病毒感染乃至治疗的重要措施。而注射假疫苗,产生的后果要么是无法产生有效的抗体,导致无法抵御病毒入侵,或者是疫苗还存在其他问题,会影响个人机体,具体影响还是得由专业人员分析。
疫苗主要有三种形式:减毒疫苗、灭活疫苗和类毒素疫苗。疫苗的作用是通过在我们未感染某种致病或致命感染前,通过这些低毒性或无毒性的生物成分,刺激我们的身体产生相应的抗体,在我们遇到感染时,就有能力来抵御这种感染的伤害。0000
......
查看全文 >>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假疫苗事件相关百科
-
医疗机构在进行效验的时候,必须遵守相应的流程,其中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提交医疗机构效验申请书,但是很多人对于医疗机构效验申请书都感到非常的…
2023.09.21
70044人阅读
-
在医疗诊断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就会涉及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赔偿等问题。这些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下面,…
2023.09.18
513544人阅读
-
之前曾有报道过某公司生产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导致儿童未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高的事件,那么对于此类事件,我们要如何处理?如果孩子注射了假…
2023.09.14
210989人阅读
假疫苗事件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假想防卫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