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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之指定监视居住的并启动保密措施的,想要请问一下这个指定监视居住的保密措施是什么意思?

杨** 台湾-新竹县 强制措施咨询 2018.10.05 15:32:20 1615人阅读

涉嫌到了一起金额较大的重大贿赂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将之指定监视居住的并启动保密措施的,想要请问一下这个指定监视居住的保密措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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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此款法条在社会上引起了多种争议,为解决争议、规范执法,最高检于11月22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则》第六章第三节从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二十八条对“监视居住”作了操作细节上的规定,特别是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进行了界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主体及程序进行了明确。但在基层检察工作实际中,新《刑事诉讼法》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条的制定上存在不完善、新《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操作上仍不够细化,在此,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解决措施及建议
  
(一)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建设
  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侦查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作者认为,这里的“居所”适宜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是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规划、选址和建筑,并委托个案办案机关或“居所”所在地本系统机关使用和管理;二是由各基层检察机关各自建筑、使用和管理;三是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专项办案经费支持。
  
(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活动监督权
  根据公、检两机关在办理逮捕案件中各自履行的职责进行对比,作者认为新《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适宜和正确的,在执行监督方式上,在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后,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体检,然后将体检报告、上级机关批准文书副本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履行执行监督责任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侦查机关和监管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向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向有关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18-10-05 15:4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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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它适用于“(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监视居住的强制程序介乎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
指定监视居住的保密措施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据笔者了解,许多检察机关大兴土木,专门为“监视居住”专门修建了“指定居所”。一些反贪部门的同志认为,由于许多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强大的社会背景,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保密性强,同时更便于审讯工作。在法律规定上,如果错误逮捕将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而错误监视居住却不存在此问题。犯罪嫌疑人将来如果被判处实刑,判决前被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监视居住则是每执行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实际执行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的精神痛苦远大于被羁押。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处于军事化管理的大集体生活中。办案单位提讯需要经过看守所办理提讯手续,有较严格的时间和程序限制。在提讯时间以外,犯罪嫌疑人可以和监室内的其他狱友沟通。近年来看守所还配备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可以随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波动,适时地进行心理治疗。而重大贿赂案件中的监视居住往往执行场所地址一般保密,犯罪嫌疑人全天候由办案人员和法警陪同,无法与其他人交流,从而使其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序的强制。故名义上适用轻于羁押的强制措施,却承受着远重于羁押的精神痛苦。

2018-10-05 15:33:20 回复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你好,一般公安机关只有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哺乳期的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场所的,才会采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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