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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公公去世,户口本上剩下婆婆一个人,我问问是不是让我儿子变更成户主,我儿子已结

ask****680 河北-石家庄 结婚咨询 2018.09.10 16:39:31 706人阅读

我家公公去世,户口本上剩下婆婆一个人,我问问是不是让我儿子变更成户主,我儿子已结婚,我儿子的户口和我们在一起,能不能带着奶奶立个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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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8-09-10 17:03:31 回复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你和你的女儿,还有71岁的母亲,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三人按照平等的份额分的你丈夫的遗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变更或由一方向要求变更。双方协议变更,应当拟写书面协议书,协议书没有固定格式,但应写明双方基本信息,被抚养子女信息,以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等的约定。涉及户口迁移的亦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一方以方式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则直接拟写民事状,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最后由进行判决。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方去世的时候爷爷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其爷爷奶奶要求更抚养权可以的,但是拥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向。父亲去世而母亲在世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对孩子是没有法定的抚养权,建议向人民要求孩子的母亲支付爷爷奶奶抚养孩子的费用,同时要求指定监护人。爷爷奶奶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除非孩子的母亲放弃抚养权,然而从目前的情况孩子的母亲并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甚少关心联系的,爷爷奶奶可以要求抚养权,具体视法官的判决而定。变更抚养条件如下: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母亲不履行义务,对孩子成长也没有好处的,爷爷奶奶也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案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一方去世,房产如何分配依照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该房产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及子女四人,每人1/5(即若房产总值100万,每人得20万);如果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儿子的话,除一般房产过户的手续外,另应当提供两女儿放弃房产的书面证明。如果以后父亲去世,则四个子女在对父亲的遗产及这1/5的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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