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用商城的商铺用于经营,因为商城的原因造成房屋漏水,室内装修泡水损失严重,商场不赔偿我损失,我因此拒交房租,我的合同租赁期是2014.10.01到2017.09.30日,拒付的是第三年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我应与2014.07.01前一次性交情第三年的租金,我一直拒交,2018.09.09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商城起诉要求我付第三年租金和违约金,商城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15日,诉讼金额计算清单落款日期是2018年1月15日,法院传票日期是2018年9月4日,我收到传票的日期是2018年9月9日,请问商城的起诉日期应该以哪个日期算,这个案子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专家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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