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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派出所有关系,处处为难受害者。我该怎么办

ask****817 江苏-徐州 其他咨询 2018.09.08 13:44:25 512人阅读

当事人在派出所有关系,处处为难受害者。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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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9-06-18 00:24:34 回复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的

自己去拷贝的监控录像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监控录像隶属试听资料的范畴,隶属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爱人的关系来区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爱人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联盟在分别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分别,即监控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限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可否附有提取经过的说明,来源可否合法
(二)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可否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由、复制件制作经过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拥有人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经过中可否存在胁迫、引诱当事人等违背法律、有关限定的情形
(四)可否写明制作人、拥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要求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经过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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