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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的辩护策略分别来说有哪些策略的呢?

王** 河北-邯郸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9 21:36:14 494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因为最近听说公司的行贿风气很大,我也想给我们老板行贿,但是就被发现了,他们要告我,所以想咨询一下行贿案的辩护策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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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证人不同,行贿人在受贿案件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
①行贿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指证受贿等于自证其罪;
②行贿人曾经或一直从受贿人手中较大地获取好处,从良心和利益方面考虑,行贿人均不愿“加害”于受贿人;
③有的行贿人与受贿人有亲属关系;
④有的行贿人原本与受贿人就是朋友,或者在行贿过程中与受贿人产生私人感情而成为朋友;
⑤行贿人往往处于受贿人的职权管辖之下而受制于后者;
⑥行贿行为在某些行业普遍存在,行贿人向检察机关揭发贿赂行为,在某些人看来是出卖行规的“恶行”,行贿人不得不担心自己成为行业“公敌”;
⑦行贿人还担心今后受到权力部门的避忌,必需的交往难以为继?。这使得突破行贿人并不见得比突破受贿人容易。因此,突破行贿人,需要讲究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2018-08-29 21:37:14 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刑事责任辩护问题。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你好,一、辩护的角度:1、案件事实方面的辩护:身份、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去辩论;2、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应采取哪条规定,在事实明期无争议的基础上的定何罪的问题;3、程序辩护,意义不是太大,但可以给控方一种姿态,在事实理由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来对控方是一种心理暗示;4、量刑情节辩护:自首、立功、减轻处罚的问题二、罪与非罪的问题1、被告人行为,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实施犯罪行为;2、对被害人的鉴定结果的质疑;3、因果关系,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4、是否成立正当防卫5、事实不清,证据漏洞,证据相矛盾三、量刑的考量情节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2、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年3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6、系初犯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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