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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打伤他人被拘留,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

张** 湖南-永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4.13 11:49:16 86人阅读

大舅昨天出去玩,有人发生冲突,打伤对方被拘留了,对方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所以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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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辩护的角度:
1、案件事实方面的辩护:身份、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去辩论;
2、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应采取哪条规定,在事实明期无争议的基础上的定何罪的问题;
3、程序辩护,意义不是太大,但可以给控方一种姿态,在事实理由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来对控方是一种心理暗示;
4、量刑情节辩护:自首、立功、减轻处罚的问题
二、 罪与非罪的问题
1、被告人行为,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实施犯罪行为;
2、对被害人的鉴定结果的质疑;
3、因果关系,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
4、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5、事实不清,证据漏洞,证据相矛盾
三、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 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 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
(2)打击的部位;
(3)打击的强度;
(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
(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
(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的内容。

2018-04-13 11: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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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一般由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二、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谅解。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和谐、维稳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属希望用经济安抚对方骚动的心灵,毕竟被害人家属为了这笔钱,通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民事方面的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力,辩护人无权过问,但是只知道有很多的无奈,这些无奈甚至超越了事实和法律。针对这个巨额物质赔偿及民事和解、刑事谅解,从司法实务中辩护人不再展开,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候给予重点考虑。
(前两方面的辩护意见,是退一步讲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8-04-13 11: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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