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仍然属于犯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
这要看这个工程的招投标是否合法,对方单位经理和中间人的作用是否影响了合同的签订。你父亲处在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模糊边界上,这需要请专业律师帮助你父亲脱困。至于二十万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你父亲是否构成犯罪及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多年司法实践,一般法院都是做出没收的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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