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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201011月19日下午左右,我与同事因一个未接电话一事与同事发生争吵,有可能我的行为有些过激,一时气愤将我本人的手机摔在桌子上,不了另一个同事在一旁添油加醋,在实火,我在一旁说了一句有你啥事儿啊,后来我觉得我的火气更大了将我的喝水杯子摔在地上;之后我又于他争吵起来,后来有两个同事赶紧把我架起来就拉,在架住我的同事对方用拳头一拳将我的眼镜打烂;致使我的脸部受伤造成头晕,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请律师指点。在此感谢!
报警由公安机关作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重伤,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轻微伤的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支付医疗费等。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好,你可以去医院做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是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2]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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