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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判刑后发现新的犯罪案件,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解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律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有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严重违反回避制度。法庭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造成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造成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22-04-22 11: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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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2018-08-23 08: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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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漏罪被发现前所作出的减刑裁定,在漏罪被发现后是否应当撤销,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无明文规定。
该院建议对此问题应予以完善,并认为发现漏罪前罪犯被减刑的裁定在漏罪被发现后应当撤销。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可以减刑的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是其中之一。有漏罪的罪犯被逮捕后,一直向司法机关隐瞒漏罪的罪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和认罪服法,即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原呈报减刑因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减刑裁定应予撤销。关于撤销的程序,考虑到审判漏罪的法院有可能不是原判法院,数罪并罚的判决生效后,该犯也不一定送回原执行机关执行,因此,应由原呈报减刑的执行机关在审判漏罪的法院审理该罪犯漏罪时,向该法院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由审判漏罪的法院对该犯作出判决时撤销减刑裁定,再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明显混淆了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也违背了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减刑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2018-08-23 08:55: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