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各位律师好,我弟弟最近被抓了,听说是因为什么引诱他人吸毒了,现在好像要判刑,不知道根据我国的法律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表达,学者们见仁见智。综合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三是认为本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是认为本罪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五是认为本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六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上述六种概念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是否将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界定在定义中;
二、是将引诱、教唆、欺骗是否理解为手段;三是将故意是否作为本罪概念的内容;四是是否把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作为本罪的结果要件规定在定义中。通过分析上述差异,我们认为,
首先,违反国家规定在本罪中具体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它是本罪的犯罪前提,应该在定义中体现出来。尽管观点
一、
二、六中有所表述,但其表述均不够准确。
其次,引诱、教唆、欺骗实质上就是促使他人吸毒的几种手段形式,因而观点
三、
四、六将这三种手段理解为行为方式,与/各种手段。这一上位概念并列,是不确切的。再次,引诱、教唆、欺骗本身就含有故意之义,因而观点一的故意二字显系多余。
最后,促使他人吸毒是本罪行为的目的,也是本罪行为的结果。他人吸毒与否是本罪既遂的标志,因而在概念中应当体现这一点。
综上所述,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认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采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罪体
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是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引诱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驯、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
(3)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
客体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体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
罪责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