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交通事故撞了人,对方给我要营养费,我没有给,闹到了交警那,就扣了我的驾驶证。驾驶证被扣怎么拿回来呢?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
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
驾驶车辆的许可是通过驾驶证的核发来实现的。这表明了获取驾驶证是一种具有一定格式的行为,必须有专门机关来核发;
在国际上,对驾驶证的定义为:“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
我国对驾驶证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处理好了就能拿回来。
根据规定,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有以下情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具体罚则在第九十一条)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的地方性法规做了补充。
专业解答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专业解答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后,需依法接受罚款(200-2000元)和可能的拘留。缴清罚款后,凭公安交警的放行证明及车辆相关合法证件去指定地点领车。注意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否则可能被依法处置并承担停车费。无证驾驶虽非犯罪但有违法记录;如驾驶非本人车辆,车主也可能受罚。
专业解答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扣后,需依法接受罚款(200-2000元)和可能的拘留。缴清罚款后,凭公安交警的放行证明及车辆相关合法证件去指定地点领车。注意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否则可能被依法处置并承担停车费。无证驾驶虽非犯罪但有违法记录;如驾驶非本人车辆,车主也可能受罚。
专业解答按照规定,缴纳罚金后15日内可提取被扣车辆,需提供合法文件及驾驶者、车主、管理人的证明资料。四个月内未取车将可能被罚没或拍卖。此外,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将记9分。请及时处理,遵守交通法规。
专业解答无驾照车辆被扣,需依法取回。在接受相应处罚(罚款、拘留)后,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等材料,前往交警中队缴纳罚款,再到停车场取车。若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发票、合格证丢失,将无法取回车辆。
律师解析 一、驾驶证丢失了,从法律规定上,是不允许别人拿着捡到的驾驶证去处理交通违章扣分,因为驾驶证只限驾驶员本人使用,如果驾驶证丢失已经补办了新驾驶证,丢失的驾驶证就已经作废了。 二、驾驶证丢失后,被别人捡到拿去处理违章扣分,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交警机关申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三、驾驶证丢失后,假如丢失的驾驶证被别人拿去处理违章扣分,对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四、
律师解析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