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经济社会生活日益丰富,技术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的多样化,仅仅通过买卖关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承揽合同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些特殊要求而涉及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深化的时代,承揽合同有其广泛的发展空间。伴随着承揽合同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的纠纷逐渐增多,对这类合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能够促进技术进一步向专业化发展,从而为提高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做出贡献。
2、研究的主要是以某种技术或信息为基础而完成定做的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这类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有相似之处,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需要委托特定的服务者才能取得的劳动成果。
1、技术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主要在于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
2、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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