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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呢??

张** 山西-晋中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9 11:42:20 529人阅读

我们这边是电视台的,但是有人来告我们,所以我打算咨询一下影视作品名称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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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影片情节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由《著作权法》的立法理念来看,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品具有独创性,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者是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想观念是新的或者是原创的,即著作权法只要求思想观念的表述是新的或者独创的,即不同于他人.

2018-07-09 11:46:20 回复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表明,要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关键。
  “人在?途”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首先,就“?”字本身而言,其本义为“光明”,从2008年开始在中文地区的网络社群间成为一种流行的表情符号,成为网络聊天、论坛、博客中使用最频繁的字之一。而《人在?途》的上映时间为2010年,这足以说明“?”字是早在《人在?途》上映前就进入公有领域的网络流行词语;
其次,现实生活中“人在某途”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某旅游网站为驴友们提供的“人在驴途”讨论群,某企业家为自己写的自传“人在企途”等等,可以认为“人在?途”只是与“人在某途”、“?”字的简单结合,显然,因为这种表达普遍存在,很难证明其具有独创性;再者,在《人在?途》之前新加坡也有较为热门的电视连续剧《人在旅途》,这更加削弱了《人在?途》所认为的独创性。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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