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关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当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规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债权受让人不须经过变更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一、抵押权能否随债权转让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老办法相比,正在制定的《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变化较大。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众多便民之处。比如,老办法中,抵押当事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抵押登记,为方便抵押当事人有更充足的时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时间延长了15天,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抵押登记均可;在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而老办法需15天,比原来缩短了5天。
二、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与老办法相比,在抵押房地产的占有、管理与处分上,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的规定。此外,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若进行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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