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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都有哪些?

向* 辽宁-朝阳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4 01:48:20 443人阅读

朋友公司新上市的一款产品,当时就又在其他地方看见有和我们这个一样的产品,想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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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8-07-04 01: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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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等,这同样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2018-07-04 01:49:20 回复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力度弱和行政执法力量不强等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一是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
  四是损害竞争对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诋毁、贬低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
  五是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破坏商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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