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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范围?

李** 江西-南昌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21:01:19 419人阅读

我们家是卖家具的,在我们这条街的对面也有两家卖家具,竞争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最近我们店里做活,后来听另外一个顾客说她家也有和我们家一样的家具,而且价格便宜很多,因为我们是做代理的,人家不可能由我们家同样的产品,所以就悄悄地找人去看了一下,发现她竟然假冒,我们的产品,商标是改的,我想他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手法,如果我举报他是否触犯法律?想在这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范围,都有哪些呢?他这种行为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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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包括:
①欺骗性标示行为;
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③诋毁商誉行为;
④商业贿赂行为;
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选项违反了此规定,应属于对经营者本身的虚假宣传。B和D选项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尽管优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属“微利销售”,价格仍高于成本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以上所述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范围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2018-07-11 21:03:19 回复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力度弱和行政执法力量不强等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欺骗式有奖销售的,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抽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者串通投标的,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销售后,继续销售或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一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通过上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范围是什么呢?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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