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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按揭房分割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啊

皮* 山西-临汾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3 16:07:18 451人阅读

我跟老公的房子是按揭房,我们准备离婚了,所以我想知道离婚协议 按揭房分割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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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

2018-07-03 16:1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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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离婚协议 按揭房分割 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

2018-07-03 16:08: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此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
但是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就是协议的生效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条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当事人双方离婚未成,之前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正在按揭中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办理车贷时,已经将汽车产权转交给了贷款机构。在日后,只有汽车的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
1,只有当将一切贷款还清,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一切还清,汽车的产权才会再次归还到我们的手中。所以,汽车正在按揭中不能过户,更加不能买卖。
2、所以,在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前,借款人一定要综合自身的整体情况来考虑贷款的问题,否则,中途无常还款不仅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还会影响以后申请其他贷款。

您好,针对您的按揭车辆买卖协议可以公证吗?问题解答如下, 某人前两年花30万元购买了汽车贸易公司的大货车,并且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借款分期付款。现在,和另外一人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车辆现在过不了户,仍以卖方的名义还款,由卖方负责以后按月还分期付款;以后车辆发生事故与卖方无关。这样的约定,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银行也不会同意的。现在,对比一下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双方申请公证这个协议。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此协议是债务转让,未经银行同意,无效。不可以受理公证。同时,约定卖方与以后发生的事故赔偿无关无效,车主照样担责。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
一、双方的协议对之间是有效的,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束力;只不过卖方承担出名的风险,这是自愿的。
二、车辆买卖时交付主义,履行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控制权在买方,卖方无责任了。协议责任的约定有效。上述协议涉及机动车这一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提供以下内容供参考:
1、《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糖尿病如何食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当事人要求就上述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处应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34条的规定,将债务转移的相关内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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