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不准申请执行人____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月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日期。
2.在“本院认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不准撤销执行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撤销执行申请请求为什么不合法,例如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等。
3.法律依据。在“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中的空白处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4.裁定结果。表述为:“不准申请执行人____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其中的空白处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你好,以下就是民事执行裁定书撤销终结的具体内容,解除或撤销查封、扣押是指执行法院基于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扣押的标示,将查封物、扣押物发还债务人,并记入执行笔录。查封、扣押一经撤销,其效力即归于消灭,但不因执行债权消灭或执行机关丧失标的物的占有等而当然消灭,使被执行人恢复对其财产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撤销与解除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撤销含有查封措施自始就不生效的意思;解除并不否认查封的效力,只是在出现了一定的事实后,应结束先前有效的查封。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撤销的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应予撤销的,凡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依法予以撤销。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或撤销裁定应在不需要继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当日作出。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同作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如查封决定系合议庭作出,解除查封也应合议后作出。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已送达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也应送达相应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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