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最后,从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笔者认这里有两层意义,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提出赔偿的请求,就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该解释属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刑事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该解释的后半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作为一个补救性条款来解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受害人没有能在上述解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给予受害人的一个法律救济渠道。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