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规定均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首先,形式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
其次,适用的案件范围从犯罪人类型上说,主要包括轻微财产性犯罪案件和轻微人身侵害案件,但也有国家成功的将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犯罪。
2.和解的一般过程。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三是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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