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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中止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唐* 河北-张家口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17 19:35:49 3079人阅读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在法院起诉一件事,但是被迫停止了,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行政非诉中止执行裁定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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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执行。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2018-06-17 19:4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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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应该是向本级法院提出,在执行当中一般由执行局负责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而不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以上便是行政非诉中止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2018-06-17 19: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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