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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有哪些呢?

邓* 江西-九江 工伤鉴定咨询 2018.06.10 22:38:22 293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因为工作的时候,不小心从高处落下。现在还在住院,不知道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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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不需要鉴定,一般是计算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出伤残等级时为止。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待遇,按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偿。
已经认定了工伤,先治疗,到时候医院会给你出具一个医疗终结的证明,之后你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可以达到12个月。
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工伤住院期间加上出院后有医生病假的休养期间。
国家对12个月之内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具体地规定,只有少数省份作了规定(请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如手指骨折3个月,股骨(大腿骨)骨折6个月等等。
但对超过12个月或者超过当地规定的工伤医疗期仍需休养的,即使有医生的病假条,也要经过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才行。

2018-06-10 22:5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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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各个省市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是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时,因此,对于采用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办法的省市,停工留薪期通常是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的;而对于采用其它办法的省市,只有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或者发生争议的,才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不需要一起进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 休 假 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冀劳社[2004]97号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103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 休 假 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的规定有哪些?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06-10 22:39:22 回复

如果情况不是很严重,就不需要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得到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停工留薪期截止。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再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受伤3个月,还未达到最长期限12个月,如果情况还不稳定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先继续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截止,开始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扩展资料: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所评定的等级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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