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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县农民林某、丘某因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属发生纠纷,林某申请某镇政府调处。某镇政府经审查后,于 2013年5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某镇政府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林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内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纠纷行政诉讼起诉书林某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在60天内没有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3个内的2013年8月21日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2018-06-08 12:08: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