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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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因为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离婚。但是我们买的房子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想要问一下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离婚时法院不宜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一般如何处理呢我国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主意。房屋等不动产经登记机构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途径。《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具备财产利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尚不明晰。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房屋时,考虑到子女抚养及双方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租金补偿。待产权登记后双方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对房屋重新分割。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你们如果离婚的时候啊,那个房子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或者是买的小产权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这样的未到全部所有权或无全部所有权的房子的,这样的房子在离婚时无法分割; 但是可以要求分配使用,主张使用权,所谓的使用权,也就是住在里面,另一方不要住或者是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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