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种裁决可适用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
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撤销仲裁程序,而终局裁决是指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
(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正本,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
(3)要求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
5、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可将申请及证据材料直接交劳动者起诉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上述法院一并做出处理。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内容仅涉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的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格式样式如下: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撤销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作出的(20××)×××字第×××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简要写清楚)
××××××××××××××××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1.仲裁裁决在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内或起诉后,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诉与不诉的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起诉的,仲裁裁决是暂不发生效力,而非永久丧失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撤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规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劳动者是否生效,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起诉讼。劳动者收到裁决书后,要求对方履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在规定的诉讼期间未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的,可视为劳动者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内和劳动者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进一步说,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中止。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劳动争议诉讼是并行审理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是生效的仲裁裁决是否应当撤销。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体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二者的诉讼标的不同,理论上可以并行审理。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看,劳动者的起诉期间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间存在部分重叠,没有先后之分,说明立法也采取了上下两级法院的并行审理制。实践中,容易发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劳动争议诉讼相竞合的情形。
3.在劳动者已经起诉的情况下,继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存在法理障碍,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劳动者提起诉讼后,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使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效力暂不发生,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失去审理对象。二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仲裁前的情况。劳动者坚持诉讼的,基层法院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实体裁判。虽然判决内容不评判仲裁裁决的效力,但事实上仲裁裁决是永不生效。如果中级法院也继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将根据仲裁裁决有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作出两种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即使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仲裁裁决因劳动者的起诉仍不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需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确认。可见,无论中级法院作出何种裁定,均无任何诉讼效益,徒增中级法院的负担和当事人的讼累。因劳动者起诉导致仲裁裁决是暂不发生效力,并非丧失效力,中级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没有依据,劳动者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效力恢复,裁定终结诉讼必然损害用人单位的救济权。
综上,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已经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受理后应裁定中止审理。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撤回诉讼的,中级法院恢复审理;劳动争议案作出实体判决的,中级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上述就是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仲裁裁决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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