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律师,最近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办理的呢?
【再审法定原因】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关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含义,主要包括:
(1)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无救济即无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不予救济,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现民事诉讼定争止分的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一一作出裁判,不能遗漏,做到有诉必理。
(2)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原判决、裁定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不告不理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法律所继承和确认。《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唯有当事人可以起诉。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也规定了民事诉讼只依申请才开始,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法院应裁判的内容具有决定意义。不告不理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只有当事人起诉时,审判权才能介入私权纠纷,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和审理私权纠纷。上面就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上诉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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