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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一下那个关于被告健康权上诉状

刘** 河北-邢台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4 01:27:16 124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官司要上诉,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被告健康权上诉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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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2018-05-24 01:3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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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凤喜豪庭3室。系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现住某县某镇南京路18号。系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3)某县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重审。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在论理部分虽认定:“在明知被告王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强行给被告王某敬酒,引起纠纷导致其受伤。”原审在此含糊其词,概念不清,隐瞒了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实则,当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能再喝的情况下,继续强行劝酒,并将手提的白酒瓶硬塞在上诉人手里,并要求上诉人一口喝干,被逼无奈,上诉人抡起酒瓶砸向自己头部,酒瓶碎裂,不知怎么飞溅的碎片击伤了原告右额部。因此,事发原因纯属被上诉人恶意强行劝酒引起,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本末倒置,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偏袒被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二、原审在论理部分称:“在复查中门诊药费142.50元,应予以认定”。实则庭审查证属实的是2012年8月29日同一天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五张结算收据。①不是原治疗医院;②没有诊断证明;③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应不予赔偿。三、原审错判的核心部分是对被上诉人误工费的计算和认定,原审在事实部分称:“原告受伤住院及医嘱休息两个星期,致原告误工费共计21279.16元,其中2012年6月份工资2836.08元,月奖金818元……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实则,被上诉人实际误工天数为52天,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5月平均工资为2432元,日工资为81元,原告误工费应为52天×81元=4212元。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根源是:①2012年6月、7月,被上诉人尚在住院及休息阶段,怎么能有工资及奖金证明呢?②被上诉人提供的误工、奖金证明,因其属证人证言范畴,没有经办人签字及附经办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③没有工资、奖金财务部门发放的原始凭证;④月奖、季奖、年终奖是将要可能发生的,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列;⑤奖金已含在工资之内,单列奖金属于重复计算;⑥被上诉人为一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工,五十天左右竟然能固定收入2万余元,这在宝鸡地区是绝无仅有的,况且已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四倍以上,只有作假才能编造出来,原审竟轻信认定。四、被上诉人住院病历记载为二级护理,二级护理根本不需要设置陪护,医嘱也没有批准专事护理人员,上诉人一直在医院护理被上诉人,并支付护理费1700元,原审仅认定700元,认定被上诉人妻子护理费1000元,没有合法的护理及工资损失证明,护理费应不予认定。五、对于认定的被上诉人配眼镜费用2268元,被上诉人案发前就属近视,一直配戴眼镜,近视是因屈光不正引起,并非外伤所致,且不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故不应赔偿。六、上诉人已支付交通费905元,原审认定645元,与事实不符。七、原审在判决主文第一条计算错误。就按原审所确认的数字: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为27062.66元,上诉人已支付两次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为27669.80元+654元+700元=29014.8元,共计56077.46元,按70%计赔,应赔39254.22元,减去(29014.8元+3224.60元)=7014.822元。绝非原判所认定的9272.04元。综上,具状上诉贵院,请判决。上诉人:王某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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