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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董** 湖南-湘潭 合同纠纷咨询 2018.05.23 09:35:09 7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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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名为融资关系、实际是借款关系等、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内容;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点容易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干预选择租赁物?这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抗辩租金的一个理由;
  租赁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属出租人;
  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是?出卖人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点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根据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买受人的权利。
  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大于剩余租金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018-05-23 09: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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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内容;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点容易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干预选择租赁物?这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抗辩租金的一个理由;
  租赁物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属出租人;
  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是 出卖人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点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根据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买受人的权利。
  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大于剩余租金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以上是你提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5-23 09: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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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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