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老家发小结婚几年了,因为婆媳关系不和,现在要与父母分家,请问分割财产方面法律,请问父母的财产分割,具体有什么规定?
这个跟继承权和遗嘱没关系。遗嘱是在公民死后发生效力的,你的父母尚在,就不是遗嘱而是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就是你的父母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叫遗产)的赠与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就这个案子而言法律问题比较多,不能混为一谈。首先,合同中不赡养父母的两女的部分是无效的,违背了法律强制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免除。另三子女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这里的是物权,是有效的),至于合同债权的确定,上面已经说了不赡养的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生效,所以此时两女就合同无效提起争议的话,只能对另一女是否完成赡养义务进而取得房产提起。而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也不确定。。。因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两年是自知道权利受损或合同履行完毕开始记起,这里你们履行义务是否完毕还要看具体合同中的规定。
上面说到物权行为已经是生效的,所以父母主张重新分配的当然是不可能,因为现在财产已经不是他们的了,但是同样的父母可以先确认合同无效(赡养部分),再重新履行债权,进而得到物权变动的目的
、被拆迁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也是父母的财产,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款只不过是被拆迁房屋在形态上的转化。
2、父母尚在世,因此,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既然拆迁补偿款是父母的财产,那么父母就有权处分,也就是说父母有权决定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包括嫂子在内的子女均无权干涉。
3、如果父母均不在了,且该拆迁补偿款尚未处分,那么就变成了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下,继承开始。继承人有你、妹妹和哥哥的子女。
4、哥哥的子女有继承权是因为哥哥先去世了,由其子女行使代位继承权。哥哥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他的“女儿”。如果他的女儿履行了收养登记程序,那么就按养女对待,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未履行收养程序,则可以不按养女对待,无代位继承权。
以上是对你上述父母的财产分割,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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