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宝鸡法律咨询 > 宝鸡合同终止法律咨询 > 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具体要怎么写呢

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具体要怎么写呢

陈** 陕西-宝鸡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4.28 13:00:33 306人阅读

你好,朋友想要去租一个铺面,过几天要签合同,问一下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具体要怎么写呢

其他人都在看:
宝鸡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宝鸡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与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参考以上范文

2018-04-28 13:02:33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房屋座落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方式取得。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甲方承诺:保证租赁房屋各项权利清晰,就租赁房屋甲方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纠纷,对租赁房屋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利。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间,因房屋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租赁押金的50%违约金;另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租赁期限1、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房屋。年月日为房屋起租日,从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甲方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长度日期租金的违约金。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共。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双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第四条租金和乙方租赁押金1/6页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本租金已包括应由甲方缴纳的各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本合同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高租金。2、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存租赁押金共人民币。甲方须于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第五条租金计算及支付时间和方式1、自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当月租金按月租金/30天×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期最后一个月租金也按月租金/30天×实际天数计算。2、其它时间租金的交付,采用每月一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在每个月的15号前交付当月租金。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当月租金等额的合法发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合法发票的,乙方有权暂缓支付租金并不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任何违约责任。第六条费用承担1、每月的电费、水费、煤气费、垃圾清理费、物业管理费、有线(卫星)电视费、网络费、电话费,按当地政府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以上费用由甲方先向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交纳并取得合法发票后,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上述发票的金额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2、除本条第1项收费项目和租金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由第三方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交付房屋条件甲方在房屋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备、清扫完毕后方可交付。交付当日,有乙方在场,甲方将房屋所有钥匙交付乙方。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1、租赁期间,甲方须对房屋及附着设施包括家具家电等按照常规进行检查和维修。如需修缮,乙方积极协助。2、在甲方的修缮工作有可能影响乙方工作生活时,甲方须接受乙方的安排。3、甲方可同乙方协商合修,或由乙方代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从应交付2/6页的租金冲减。4、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附着设施、基本设备损失(包括家电、厨柜等)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甲方责任(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等。(二)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符合房屋土地使用要求。(三)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再租给第三人。(四)如需转让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五)在合同期内,若甲方擅自中途终止本合同,除全部退还乙方交存的租赁押金外,须向乙方偿付相同于租赁押金50%的违约金。(六)甲方对出租房屋下列设备及物品的自然损耗进行免费维修:1.门、窗的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2.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厨具、空调、电器及零件、卫生等设备的修理和更换;3.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4.公用楼道的粉刷;5.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七)乙方应将承租的房屋、设备及物品的自然损耗、损坏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并辨明损坏的责任,若为乙方责任,则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若为甲方责任及自然损耗,则由甲方承担修理费用。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八)甲方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在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的危急情况下(如房屋发生火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等),甲方可进入房屋排除险情。(九)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十)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乙方人身安全遭受伤害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时,甲方应提供乙方条件相当的替代房屋。(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损坏的,视房屋的损坏程度,双方协商免收部。

合同法第93条至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从条文本身来看,并没有绝对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个条文第一句话中的“当事人”,究竟是仅指非违约方还是包括双方当事人,并不明确。其中,第(一)项中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第(二)、(三)项情形,非违约方当可诉请法院强制违约方履约,非违约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因此只有相对方(即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项的情形,则有些特殊,编者认为: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强制履行对双方已经无意义,但是合同之债因此转化为损害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非一定要解除合同,故编者认为于此情形也只有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在非违约方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如果非违约方欲免除其给付义务,则须行使解除权。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后,因经营策略或者经营失败等无力履约,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只有出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的规定与编者的结论有些不同。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解除权,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实质上是赋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权。编者认为,这个规定是违反了合同法上述规定。首先,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给付租金,此为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承租人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至于承租人是否占有使用租赁物,则属于其权利并非义务。其次,契约应当信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如果承租人可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是否也可以租金上涨为由解除合同?北京高院的上述解答意见第二款却又作出了否定答案。承租人不能将商业风险转化到出租人身上。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规定能否成为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编者认为:该条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设,拒绝支付租金是金钱债务,并不属之。综上,北京高院上述规定违反合同法。当然,承租人并不是全无解除合同的机会。比如,在出现以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