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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误工费不存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冯* 河北-邢台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21 21:27:23 125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不小心被车子给撞了,导致骨折。现在还在住院,想要问一下如何证明误工费不存在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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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如何证明误工损失 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来看看法律对误工费计算方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 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计算。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 是一种间接损失, 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 即受害人因 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 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 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确定误工费有两个参数, 一是误工时间, 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关于误工时间, 《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 性两种。 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持续性 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 定 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 误 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 院多久, 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 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 或 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 构成残疾的, 则由伤残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 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死亡证明确定。
关于收入状况,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进行计 算。 在我国, 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另外可 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 印证受害人的收入。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健全, 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入。 除劳动报酬外, 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 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这些收入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入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 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入,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 不予认定。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 入计算标准 ; 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 入乘以误工时间, 或者平均收入 (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乘以误 工时间。 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 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 入来源和数额。 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 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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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人所得税税单, 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 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 年的收入, 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 否则, 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 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 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身的收入状况或者证据不被 法院采纳, 则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 诉讼所在地的外地人受伤的, 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进行计算,否则同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
在诉讼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证明之所以比较困难甚至混乱,根本原因是我 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尚未健全, 收入来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 监控, 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收入, 其他人包括国家税务部门也不清楚真 实的收入状况。 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收入属于灰色收入, 缺 乏足够的正当性, 比如受害人所在单位除规定的工资奖金外, 有时候会以各种名 义滥发奖金, 而这些奖金单位不会入账, 或者是为了避免上级检查, 或者是为了 避税, 所以在工资单上看不到有这些收入, 但这些收入确实存在, 很多时候甚至 要远大于工资单的明示收入。 二是有些收入属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条件做兼职赚 取的额外收入,如老师做家教、画家私下卖画、明星走穴等行为获得的收入,也 没有什么权威机构的证明, 只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 三是我国的收入状 况查询机制不健全, 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故意虚报收入状 况,则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和反驳变的非常困难。
收入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 据来认定收入状况, 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也有证据证明, 但缺乏权威 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入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入。 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入状况有争议, 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入状况 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

2018-04-21 21: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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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想要解决什么方面的问题呢?建议将事情简单说明再提问。

解答如下,   退休人员异地生存验证,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验证  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必须在本地进行首次活体指纹采集,之后年度的生存验证,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本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异地验证申请,由本地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填写《退休人员异地认证表》并签名后连同指纹油膜片寄发给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再由居住在外地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生存验证的专用证、近照、《退休人员异地认证表》和指纹油膜片,到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并将认证后的《退休人员异地认证表》寄回本地社会保险机构。  
二、视频认证  对行动不变的退休人员,可以联系本地社会保险机构,利用网络进行远程视频认证。

户口本年龄上错,应当申请年龄变更,具体办法是:   
1、凭《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家庭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   
2、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落户。6周岁以下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6周岁以上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报治安大队审批,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3、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报治安大队审批。   
4、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5、父母亲户籍不在同一户籍派出所的,拟落户地派出所经网上查询和核对双方户口簿能够确认未重复申报的,可不再收取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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