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能够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限定的供应商要求和采购事项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问题不够全面,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里或者资格预审里对投标人的资格有要求的,那必须得需要招标人的要求啊。如果您是投标人,在参与该项招投标的经过中,发现招标人对其事项的投标人有明确的资格要求,但却发现了有投标人不需要招标人所提议的资格要求,招标人以及监督代理组织无查出的,并且能够提供确凿线索和证据的,你有权提议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议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限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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