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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物业委员会对小区有哪些职责?与业主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ask****852 浙江-杭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4.19 15:33:18 2261人阅读

成立物业委员会对小区有哪些职责?与业主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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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权的一个自治型组织。《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的前身

2018-05-07 13:4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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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这些规定,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但该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态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判案指导意义较弱。

2020-11-04 04: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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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无成立,物业费暂时不交,肯定是决裂法的,交物业管理费与业主委员会无成立无直接的联系。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就有权利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很多新建小区,业主收房后就开始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如小区安全保卫、小区公共范围卫生、绿化维护以及电梯、楼梯的保洁等等,小区的业主不能以自己无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因,拒却交纳已经接受物业服务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如果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认为存在瑕疵,那么能够以次抗辩物业花费的收取降低或者减少;如果小区的业主认为支付的物业花费过高,,能够通过物价部门投诉的方式来降低收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应是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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