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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受了工伤,想问问东莞市社保局工伤待遇如何?

任* 湖南-株洲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19 12:51:37 607人阅读

一个朋友去东莞打工,但是一不小心受了工伤,现在已经进行了申报,就想要了解一下现在东莞市社保工伤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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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79号)的批复意见,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按35元/人/天执行。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

2018-04-19 12:54:37 回复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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