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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务员参照工伤待遇有什么啊!!!

陈** 广西-防城港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18 23:37:58 65人阅读

我的一大学同学是一个公务员,但是最近受伤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公务员参照工伤待遇有什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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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公务员参照工伤待遇有什么的事,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018-04-18 23:4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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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公务员参照工伤待遇有什么的问题,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2018-04-18 23:38:58 回复


1、工伤与退休没有直接的关连。
2、工伤能否有赔偿,主要看伤残鉴定结果,也是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伤残鉴定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科来做出书面的决定,单位或者个人可去申请。目前工伤条例中规定了这个结果分十级,具体你可查一下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评上了级别的,才能相对应的得到赔偿。相反,则没有赔偿了。
3、发生工伤后,先去进行工伤认定,书面定性了是工伤后,再申请伤残鉴定。
4、有的工伤可以评上级别,有的工伤评不上级别的。
5、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不管工伤有没有评上级别。
如果有评定级别的,离开单位时,单位就要按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上不叫补偿,另有叫法,同时,如果是级别较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社保局也有赔偿的。

医保二次报销需要的资料:  领取二次补贴时,请持享受二次补贴人员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本人前来解决,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金额:  “分段计量、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花费,由大病保险资本报销50%超出5万元的花费,由大病保险资本报销60%。  报销方法: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  首先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2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花费进行报销,花费超出肯定额度,不顾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能够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花费,如果超发生上2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能够报销。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本报销50%超出5万元的花费,由大病保险资本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2年度全市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由于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还未统计出来,所以具体报销工作暂未开始。

解答如下,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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