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仅作惩罚性措施且与损害赔偿并行适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主要功能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仅用违约金就行。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这实质是用损害赔偿金补足违约金不足,并非二者并用。因为允许并用会让守约方双重获利,导致利益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不过,要是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仅作为惩罚性措施,与损害赔偿并行适用,同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按约定来。如果大家在遇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判断如何处理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能并用。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主要作用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若违约金能弥补损失,单用违约金就行,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请求增加,这是用损害赔偿金补足违约金不足,并非二者并用,若并用会使守约方双重获利、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仅作惩罚性措施,且与损害赔偿并行适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按约定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情形,避免后续争议。
2.若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
3.遇到纠纷时,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途径。
法律分析:
(1)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能并用。违约金具备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主要作用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若违约金能充分填补损失,只需适用违约金。
(2)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这其实是用损害赔偿金补足违约金的不足,并非二者同时使用。因为允许并用可能让守约方获得双重赔偿,造成利益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3)但要是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仅作为惩罚性措施,且与损害赔偿并行适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应按照约定执行。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规则。遇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当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时,直接适用违约金,无需再考虑损害赔偿金。
(二)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以此补足损失。
(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作为惩罚性措施且与损害赔偿并行适用,同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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