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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还同意,出卖人可提前或“推迟360日交房”,且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这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判定为无效条款么?这明显的都是霸王条款
如果权利义务不平等就可能涉嫌霸王条款
这种合同条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法律角度讲,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如果买受人觉得该条款不合理,可以与出卖人协商修改。如果协商不成,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买受人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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