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九级应支付哪些项目?
[律师回复]您好,在上海,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九级工伤项目,仅限原本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单位承担的项目(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纳入先行支付范围,工伤赔偿一、基金先行支付的九级工伤待遇项目(上海)
1. 医疗康复类(治疗期间)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上海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合规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需配置假肢、矫形器等的费用。
2. 伤残待遇类(鉴定为九级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 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 / 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标准为6 个月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单位承担、基金不先行支付的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休息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 / 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标准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 个月社平工资)。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单位支付。
三、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与材料
1. 适用情形(满足其一)
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待遇。
单位被吊销执照、撤销登记 / 备案。
经仲裁、诉讼后仍无法获得,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2. 必备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九级)
单位不支付的证明(如拒绝函、仲裁 / 诉讼文书、执行中止裁定)
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
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四、办理流程
先向单位主张待遇,保留单位不支付的证据。
向上海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
社保机构审核后,先行支付基金应承担的项目,并向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