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特征,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所有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如遇多人同时扔物品致他人受伤却无法确定致害者,这些行为人需共同承担责任。
(二)在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同时,公安等机关会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侵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若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且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特征(多人实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像多人扔物伤人却不知谁所致,这些人需共同负责。
2.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物品致害,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明侵权人。
结论:
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时,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物品致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使用人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公安等机关应依法调查。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像多人同时向楼下扔物品致他人受伤却无法确定具体致害者,这些行为人就需共同担责。而在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害案件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并且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公安等机关在这类案件中有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侵权人的职责。如果遇到此类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若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特征,也就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像多人同时向楼下扔物品致他人受伤却无法确定致害者,这些行为人需共同担责。
若遇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并且,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侵权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所有行为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物使用人应积极配合调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公安等机关要加大调查力度,尽快查明侵权人。
法律分析:
(1)当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特征,也就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多人同时向楼下扔物品导致他人受伤,无法明确具体是何人所扔物品造成伤害,这些实施行为的人就要共同承担责任。
(2)在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且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此外,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侵权人。
提醒:遇到类似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相关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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