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下,公司法未对最长期限设限,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载入公司章程。但股东出资期限并非无约束。股东要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否则会担责,比如对按期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时,未到认缴期限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恶意约定过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不受法律保护。
为避免法律风险,股东应做到:
1.依据公司实际运营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出资期限并写入公司章程。
2.严格遵守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1)公司法给予股东自行约定认缴期限的权利,可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利于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资金安排。
(2)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若违反,需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等情况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即便未到原认缴期限,也需履行出资责任。
(4)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设置过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提醒:
股东约定出资期限要合理,避免随意设置过长时间。当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出资义务可能提前到期,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应对。
(一)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足额出资,避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等情况时,要做好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准备。
(三)约定出资期限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恶意约定过长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法未限制认缴制最长期限,股东可自行约定并记于公司章程。
2.股东要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会担责,比如对按期出资股东担违约责任。
3.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时,未到认缴期限的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
4.出资期限应依诚信原则合理确定,恶意约定过长期限逃避出资不受法律保护。
结论:
公司法未限制认缴制最长期限,由股东自定并记于章程,但出资期限有约束,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担责,特定情形下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恶意约定过长期限逃避出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法赋予股东自行约定认缴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对待出资期限。股东有义务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若未履行,就需对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时,即便未到认缴期限,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提前到期。而且,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约定过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义务,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在公司出资期限等相关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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