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订的内容要完整。
2、应核实房屋权属,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
3、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出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4、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式。存量房买卖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契税、营业税(现改为税)、印花税、所得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谁来承担这些税费,是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还是双方约定由某一方来承担,合同中一定要注明。
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建设部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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