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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范围是什么

王* 重庆-北碚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2.17 02:40:16 461人阅读

破产债权清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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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债权清偿范围包括无财产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等多种类型,且应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破产债权有明确的清偿范围界定。其中涵盖了对债务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债权,这类债权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虽条件或期限尚未达成,但仍属于破产债权;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清偿后的求偿权等也在范围内。此外,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请求权以及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后的请求权等,都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这些破产债权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受偿,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破产债权的相关事宜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17 07: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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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清偿范围广泛,涵盖无财产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等多种类型。这些债权的存在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情形,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
2.为保障破产债权的合理清偿,首先要准确界定各类债权的范围和性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其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具有优先性的债权。最后,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出现债权认定错误或清偿不公的情况。

2026-02-17 05: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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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财产担保债权是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债权人不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虽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但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作为债权申报。
(3)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在其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4)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债务人清偿后取得求偿权,可参与破产债权分配。
(5)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合同相对方的一种补偿。
(6)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请求权,保障了受托人权益。
(7)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后的请求权,维护了票据的正常流通。

提醒:债权人应及时准确申报破产债权,不同类型债权的申报和受偿规则有差异,建议咨询以确定自身权益及处理方式。

2026-02-17 04:4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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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权性质:首先要准确判断自己的债权是否在上述破产债权清偿范围内,比如检查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为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等。
(二)及时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三)关注清偿顺序:了解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以便知晓自己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和比例。

综合相关性最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6-02-17 04: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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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清偿范围涵盖无财产担保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
2.连带债务人求偿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代偿后的求偿权也在其中。
3.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知委托人破产继续处理事务的请求权能申报。
5.票据出票人破产,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的请求权可申报。
破产债权需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2026-02-17 03:5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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