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符合特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若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收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则数罪并罚,已执行刑期算入新判决刑期。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在批准的监外执行期限内,这段时间是计入执行刑期的。不过,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还未结束时,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要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之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就要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会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如果大家在监外执行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
2.在批准期限内的监外执行时间都计入刑期。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3.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要对新罪或漏罪判决,依照数罪并罚决定刑罚,已执行刑期算入新判决刑期。
解决措施和建议: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定期核查其情况,确保监外执行情形的真实性和持续性。一旦情形消失及时收监。同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罪犯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情况,及时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期间会计入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时,可暂予监外执行。
(2)在批准的监外执行期限内,该时间都会计入刑期。
(3)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罪犯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4)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要对新罪或漏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已执行刑期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提醒:罪犯和家属要留意监外执行情形的变化,若有新情况应及时咨询法律人士处理。
(一)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在批准期限内的监外执行时间都会算在总刑期内。
(二)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三)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对新罪或漏罪判决,将前罪和后罪刑罚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已执行刑期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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