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缺乏资金仍实施征地属违法行为,征收应确保足额补偿款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1.要求征收方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与方式。若补偿未落实,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阻拦施工建设。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补偿款发放和使用情况。
3.若征收方违规操作,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1)征收方缺乏资金仍实施征地违反法律规定,征收应确保足额补偿款到位,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2)被征收人有权利要求征收方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清晰了解补偿标准和方式,若补偿未落实,拒绝交出土地、阻拦施工建设是其合法权利。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补偿款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有效途径,能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4)若征收方存在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补偿。
提醒:
被征收人维权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要求公示方案:被征收人可让征收方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与方式,了解自身应得权益。
(二)拒绝交出土地:在补偿未落实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阻拦施工建设。
(三)申请信息公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掌握征收方资金情况和补偿落实情况。
(四)复议或诉讼:若征收方违规操作,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1.征收方资金不足就征地属违法行为,征收应确保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方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与方式;补偿未落实,有权拒交土地、阻拦施工。
3.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
4.若征收方违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违法并要求补偿,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征收方缺乏资金仍实施征地行为违法,被征收人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需要保障足额补偿款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方缺乏资金就进行征地,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被征收人在此情形下,有多种维权途径。首先可要求征收方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补偿未落实,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阻拦施工建设。还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了解补偿款发放和使用情况。若征收方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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