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三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时,不能立即终止,应自动延续至“三期”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三期”结束后,若双方有意续签,可重新签订合同;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需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不能立即终止,应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这是法律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权益的保护体现。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依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三期”结束后,若双方有续签意愿可重新签约;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女职工自身要了解相关权益,遇到问题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为保护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权益,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时,合同不能立即终止,而是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要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4)“三期”结束后,若双方有续签意愿可重新签合同;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需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提醒:女职工要留意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可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女职工孕期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自动延续合同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二)“三期”结束后,若双方都想续签,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需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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